休假回来岗位被顶替 员工辞职获1.5万元补偿-岗位,顶替,愿佛那个,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中国宁波网讯 员工请假缺岗,回来后发现自己原来的岗位已被人顶替,员工不满而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昨天,奉化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后用人单位因没有证据证明已向该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补偿对方1.5万元。
2006年,金某与一包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纸板车间工作。2013年11月初,金某因身体不舒服向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而他工作的流水线不能停工,一星期后公司便找了其他员工顶替了金某的岗位。
2013年11月底,金某回到公司,申请要求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因原先的工作岗位已有人顶替,公司与金某协商要求其到装卸、钉箱、印刷3个岗位中的任一岗位。而对于公司提供的这些岗位,金某表示不愿意接受,因协商不成,金某便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4年初,金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包装公司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作8年来共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仲裁支持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不服,向奉化法院提起了诉讼。
昨天,奉化法院主持调解了该案。
包装公司表示企业设有事假、病假请假制度,当初金某只是打电话向直接领导请了假,再未办理过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休息了一个月,违反了公司制度。而且公司的流水线不能停工,只能聘请其他人员顶替。金某回来后公司也安排了其他3个岗位任其选择,这3个岗位的工作强度低,工资待遇不比金某原来的岗位低,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既没有具体的岗位名称也没有说明具体的福利标准待遇,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岗位条件与金某原先的岗位条件相同或更加优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法官调解,原告包装公司支付给被告金某1.5万元经济补偿金。
本报长沙讯 5月21日下午2时许,天色阴沉,大雨如注,58岁的熊姓男子站在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临街6楼楼顶。约4点40分,他突然倾身,仰面从楼顶坠落。
这已是该男子第二次站在同一处楼顶,前一周因债务调解不成,他曾站上了楼顶,后被消防人员救下。
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现场,大楼临街一排门面,靠雨花路的角落已被警戒线围住,角落围墙下,一名男子浑身血迹扑倒在安全气垫旁。120急救车随后赶到了现场,将男子从角落围墙边抱出后,放在门面前的人行道上换手,随后急速离去。
记者看到,人行道上该男子被摆放的位置,留有血迹,顺着雨水弥漫四散。两只皮鞋散落在地。
“看着跌下来的,脸朝上,双手撑开。”摩的司机陈师傅掏出手机看时间,说该男子跌落的时间在4点40分。
众多目击者证实,该男子下午1点多钟就出现在了这栋六层楼的楼顶,雨一直在下,该男子没有打伞,也没有人靠近。
“上一次也是在这个地方要跳楼。”附近市民证实,5月13日,该男子跳楼时曾被消防人员救下,消防人员为此还负了伤。
该名坠楼男子姓熊,宁乡回龙铺人,今年58岁,因与长沙市公路管理局一卢姓领导的弟弟有长期债务纠纷,多次前往该单位找人要债,但直至事发,一直没有结果。
“上个星期说好了给45万元,但却一直没有给。”熊先生的姐姐告诉记者,弟弟上一次来要钱时,曾经爬到楼上以死相逼,经过调解后,对方答应先付14万,但拖了一个星期,弟弟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
“这是他们私人之间的纠纷,与单位无关。”长沙市公路管理局保卫人员告诉记者。
当晚,熊先生家属告诉记者,老人已死亡。(潇湘晨报 记者吴和健)
洋湖垸线 南城线 北城线 星沙线
民警为调查一起伤害案,开着警车进入校园,并提出要带走两名未成年学生协助调查,校方以监护人未到场为由予以拒绝,但警方最终还是带走了一名16岁的学生,在对该名学生进行讯问时,监护人也不在场。对此律师认为,警方办案有瑕疵。
老师:民警要强行带走俩学生
“我正在上课,班主任通知我,有警察找我。”5月19日下午,榆林高专附中高一学生白雷(化名)从派出所走出后闷闷不乐。他说,当天他正在学校上课时,班主任王老师叫他和同班同学马龙(化名)从教室出来一下,“有3个人对我们说,他们是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的民警,正在调查发生在18日凌晨的一件捅伤人的案子,让我俩协助调查。”
班主任王老师说,一名民警要强行带走两个学生,态度也不好。校方则坚持要有学生的监护人到场。“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一名民警说,15岁的马龙和案子关联性不大,可以不带走,但16岁的白雷必须带走,时间有限,就不等学生的父母了。”王老师说,锋速达是通风降温公司生产厂家,学校领导为此还咨询了律师,律师称警方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王老师说,民警将白雷带上警车后,学校大门没开,此时民警拉响了警报器,警笛响彻整个校园,引得不少正上课的学生探出窗外观看,一度有些混乱。“为了避免学生围观,保安只好将大门打开,警车响着警笛声迅速开走了。”
19日下午,白雷的父亲说,儿子被警方带走,家人并不知情,直到老师打电话,他才知道此事。民警讯问完毕后,孩子的母亲从派出所把儿子接回家。
据白雷说,18日凌晨他给同学过生日,锋速达是厂房通风生产厂家,因为喝酒的事,一同过生日的一伙人打起来了,其中一个人还把人捅伤了。“我不认识那个动刀的人,警察一直在围绕这件事问我。”白雷说,他在派出所被民警问了一个多小时,期间并没有监护人在场。“笔录做了4页纸,民警言语上很不客气,但没有打我。”
警方:学校不配合只好拉警笛
5月20日,新明楼派出所副所长王兴利表示,因为一个伤人的案子,民警去学校找到白雷,要求其协助调查。“民警进学校是为了办案,也是工作。”
参与办案的民警张磊说,18日辖区南门口发生了一起伤人案件,一人被捅伤。警方在调查时发现,白雷和马龙牵涉其中,所以到学校找二人,要求配合调查。“我们让老师把学生叫出来,就是为了保护学生。”张磊说,起初准备在学校讯问两个学生,但发现不具备条件,就准备将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校方不配合,还故意不开校门,他们只好拉响了警笛。“在此期间,我们让学校老师一同前往派出所,但校方采取了抵触的态度。”张磊说,对白雷讯问时,有一个家属在场,后来证实并非监护人,讯问结束后,派出所将白雷安全交给了其母亲。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律师,他们均表示,警方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办案人员作出的规定。监护人到场是行使自己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记者 祁铭)
哈尔滨日报5月22日讯 哈尔滨市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某在便利店搭讪前来购物的女大学生,两人发生了一夜情;次日,女大学生对一夜情心存懊悔,李某却强行与其再度发生了性关系。近日,呼兰区法院以 *** 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便利店里搭讪
两年轻人一夜情
“我自始至终不认为 *** 了她,一夜情后再去找她,是因为我想让她做我女朋友。”面对判决,李某有些不服气。2013年盛夏的一个深夜,我市江北某高校大一学生高某和男朋友在电话里刚吵完架,情绪低落的她漫无目的地在江北大学城附近溜达。她走进街边的便利店想买东西时,遇上正在店里买烟的江北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某。二人素不相识,却围绕着“大一学生”这个话题攀谈起来。言谈中李某得知高某心情不好,且一个人租住在校外,便提出到高某的住处去聊一会儿,高某默认了。来到高某住处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看到女方漂亮
强行&ldquo,锋速达是负压风机品牌生产厂家;再来一次”
次日清晨,高某感到对不起自己的男友,十分懊悔,便催促李某赶快离开。离开后,李某觉得自己喜欢上了高某,萌生了让其做自己女朋友的想法。当天中午,李某又来到高某的住处,看着面容姣好的高某,李某想再去亲吻,可高某却躲避着。李某认为,昨晚二人都已经在一起了,今天还有什么不愿意的,便不顾高某的挣扎反抗,强行与其再度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李某对高某说:“以后咱俩就在一起吧。”高某不愿意,李某便威胁道:“你要是不答应,我就把这事儿告诉你男朋友。”说完便抢过高某的手机,记下了高某男友的电话号码。李某穿好衣服后,从高某的钱包里拿了几百块钱,对高某说:“晚上我还来,别忘了给我开门。”
前后性质不同
关键看是否强迫
面对李某的纠缠,高某思虑再三,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民警在高某住处守候。当晚,李某再次来到高某住处,刚一进门便被警方抓获。归案当天,距离李某20岁生日只有一个月,本应有着美好青春的他因一时冲动沦为阶下囚。2013年10月,呼兰区检察院以涉嫌 *** 罪、盗窃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官介绍,二人虽然前后发生两次性关系,但性质截然不同。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二人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虽然一夜情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男方没有违背女方意志,不构成犯罪;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虽然李某的初衷是想让高某做其女朋友,但未经高某允许,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 ***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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